部落格

台厂输出技术到中国大陆的我国技术合作管制规范

在美中持续对峙下,美系与非美系供应链加速分立,使得过去擅长左右逢源的台湾厂商,也不得不配合客户的要求与两大市场在地化制造的趋势,将资金与技术转移并配置到不同区域。其中,针对台湾厂商强化布局中国市场的非美供应链,相对于较为人知的经济部投资审议司(下称「投审司」)对大陆「投资」的许可管制,「技术」输出的许可管制则易被忽略而不慎触法。本文将简要介绍2020年底修正后的投审司「对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下称「技术合作」)规范重点,帮助了解对大陆技术输出的可能雷区。

什么是对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

首先,「对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是指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将「专门技术」、「专利权」或「电脑程式著作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授权」给中国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其次,关于涵盖的技术范围,除了被列入「大陆投资负面表列」禁止类项目而为法令明确禁止对大陆投资或技术合作、即便提出申请也不会被许可者外,一般类项目不论转让或授权金额大小都必须事前向投审司申请许可。其中,「专门技术」是指与特定产业的研发或创新技术相关的机密,包括方法、技术、制程及配方等,具有资讯秘密性、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者。换言之,技术合作的管制范围非常大,甚至包括know-how、营业秘密等没有具体权利外观且难以定义具体内容的类型。

此外,即使透过境外公司进行技术合作,若其技术是由台湾公司或个人移转过去,且全部台湾籍股东对该境外公司具有控制力(例如持股过半或董事席次过半),则同时担任该境外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股超过10%的台湾公司或个人,仍需事前向投审司申请。

审查重点

投审司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或授权的影响进行审查,包括对国内业者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发创新布局、是否侵害其他厂商智慧财产权等,并会同步送请各相关机关审查,例如经济部产业发展署、产业技术司、陆委会、国安局等,且若有特殊必要时,例如转让或授权价值超过5千万美元、属于IC产业关键技术或异常案件,有可能需提报每月1次的投资审议会审查。

不需申请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技术合作都需申请。其一是若台湾母公司设立大陆子公司时,投审司的投资审查已有涵盖技术层面,则不必额外申请技术合作,但不包括台湾母公司取得投资许可后又将技术转让或授权给大陆子公司的情形

其二是投审司所订以下5属于业者正常运营模式及集团内分工情况若不涉及实质性技术外流,则不必申请:

  1. 台湾业者依据大陆业者所提供之规格设计、制造,完成后大陆业者最终获得系一商品及一般商业行为之服务提供下之辅助行为
  2. 台湾业者依据与大陆业者签订的产品开发合约,进行产品设计及附随之辅助行为(例如背景知识产权之授权),倘中国大陆业者无实质参与至产品的设计及相关研发流程
  3. 台湾业者为音乐作品、影剧作品、书籍作品、电玩游戏等之产品出版商,提供数位化之音乐作品、影剧作品、书籍作品、电玩游戏等产品授权在大陆业者所属网站平台提供下载收费,授权著作权予大陆平台业者,为该行业营运模式,不涉及著作权实质授权或移转。
  4. 大陆子公司受台湾母公司委托研发服务,台湾母公司为此授权若干技术予大陆子公司,大陆子公司开发成果归台湾母公司原始取得
  5. 大陆子公司为台湾母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予大陆客户,母公司为此授权大陆子公司使用若干技术。

小结

未经许可从事一般类项目技术合作,可处新台币5~2,500万元罚锾,若系从事禁止类项目,除罚锾外,行为人更可能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500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台湾厂商规划输出技术到中国大陆时应仔细评估,确保符合投审司关于技术转让及技术授权的相关许可规范,以免触法。

如果您有任何须求,请留言给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星号 (*) 必须填写

台厂输出技术到中国大陆的我国技术合作管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