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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资料库著作权案,思考AI抗辩之适用可能

A法律资料库旗下员工因使用六支爬虫程式,于民国107年至108年间接续至B法律资料库自动复制并下载上万笔法规沿革、法规内容及法规附件之电磁纪录,作为A法律资料库内容,经新北地方法院于1146月判决认定A法律资料库之负责人与员工涉犯著作权法第91条第2项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罪,以及刑法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判决一出引起法律界与科技产业高度讨论。

判决认定B法律资料库拥有编辑著作之著作权,否定A法律资料库合理使用之抗辩,再举出20252月美国联邦法院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一案(Ross Intelligence未经Reuters同意,使用Reuters旗下之Westlaw资料库内容用作AI训练与学习,经认定不属于合理使用),并于判决理由中再以「参照本案犯罪事实,不是任何取得资料的行为,都可藉『用来训练AIAI学习』作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规定与制裁」,进一步认定本案事实与生成式AI训练无关,而是直接以他人著作充为自己资料库内容之用,情节更较用作生成式AI训练直接且重大。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事实与生成式AI模型训练与学习,显然无关,判决纵已明确驳斥A法律资料库合理使用之抗辩,仍引述近期美国与资料库内容使用相类似之著作权侵害案例,除举「轻」(以他人资料库内容用作AI训练)以明「重」(直接作为资料库内容)确立本案非属合理使用,也是我国首则有明确论及AI训练与合理使用适用之判决。「用来训练AIAI学习不是借口」乃出自本案判决之笔,不仅强化A法律资料库行为具有可非难性,亦可能影响往后使用他人著作用以AI训练之个案,但具体如何判断?鉴于本案无涉AI学习利用,判决尚无从细致回应。又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一案,美国联邦法院就「著作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与「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合理使用判断因素,均偏向有利于著作权人之认定,且最终分析上此二因素采认的权重亦最重,进而确立非属合理使用,是否也可能影响未来我国在类似个案上对合理使用各项因素权重之采认?

生成式AI训练资料不乏已为公共财、或可透过合法授权管道取得者,但难免有其极限,且亦存在独占资料之人限制资料使用或授权之困境。应促进AI技术快速发展?还是维系著作权人之利益?迄今仍是一道未决的难题。美国著作权局于20255月发布之《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3: Generative AI Training》(pre-publication version)报告中,已楬橥「为维护公众利益,需要在允许技术创新蓬勃发展与维持创意的繁荣发展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的立场。随着A法律资料库表态将提出上诉,该案之发展必将牵动我国科技业的目光,而外于本案事实之外,AI技术发展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之间是否以及如何共存?各国都在屏息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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