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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运动明星遇上经纪合约:文姿云案件之法律观察(上)

知名空手道国手文姿云,以出色成绩与清新形象广受喜爱,五年前,她与前经纪公司因合约终止、赞助款分成与肖像使用等问题发生争议,并对薄公堂,引起体坛与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以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诉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原告文姿云对前经纪公司请求排除人格权侵害等事件,检视运动员发生的三大法律争点:经纪合约之终止与法律依据、运动员之赞助与代言实务、名誉权与肖像权的界线与保护,并比较运动员与演艺人员在类似争议中的异同。

案件背景

文姿云与弘特舞蹈演艺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弘特公司)于2015515日签订「专任委托契约书」,委托弘特公司在台协助洽商活动品牌露出机会及运动员赞助事宜。嗣双方因合作理念渐趋不同,信赖基础动摇,文姿云为专心准备赛事,依民法第549条第1项发函终止合约(2020424日送达)。弘特公司则主张该终止不生法律效力。

文姿云嗣于2020年间于台北地方法院对弘特公司及其负责人张诗宏(下称经纪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间之经纪合约关系已不存在,并要求支付积欠的赞助款及授权费用分成新台币(下同)36万余元,及要求经纪人删除其个人脸书简介「空手道文姿云经纪人」之言论,并就经纪人在其脸书贴文及擅自使用其照片推销运动课程,主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而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30万元,及刊登道歉启事。弘特公司则反诉请求文姿云赔偿200多万元。

法院判决

台北地方法院在20219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结论如下:

  • 确认经纪合约已合法终止;
  • 弘特公司应给付赞助款及授权费用分成;
  • 经纪人须删除脸书帐号个人简介中「空手道文姿云经纪人」之言论;
  • 驳回文姿云名誉权、肖像权损害赔偿请求;
  • 驳回弘特公司反诉请求。

(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故该一审判决已确定)

法律观察与启示

从本件判决,本文想扼要分享经纪合约之终止与法律依据、运动员之赞助与代言实务、以及名誉权与肖像权的界线与保护等三个观察。就经纪合约之终止与法律依据部分:运动员经纪合约的性质与终止权

本件双方签订的「专任委托契约书」,系约定文姿云委托弘特公司代为处理洽商品牌活动及运动员赞助等事务,由弘特公司代理接洽、媒介、管理各项相关工作,并就上开事务收益按比例抽佣或请求偿还费用。法院认定该契约是具有劳务给付性质之契约,属类似委任性质之劳务给付契约,应适用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第549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法院认为在双方信赖关系已动摇的情况下,无强求继续维持关系之必要,故依上开法律规定可合法终止经纪合约。

以上关于运动员与经纪公司的经纪合约性质,法院认定是「类似委任性质之劳务给付契约,适用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这意味着此契约系以双方信赖关系为基础,在信赖关系破裂时可以随时终止合作(按:仍须注意合约内是否有关于违约金或赔偿条款约定,以及终止损害赔偿风险)。前述认定与目前常见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签署的演艺经纪合约,于认定契约性质及合约终止依据,极为相似。

(续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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