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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之内线交易

相较于汇总公司过去营运表现之财务报告,财务预测则是对于公司未来营收表现所为之预测,我国于2004年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资讯处理准则后,虽不要求强制揭露,然绝大多数公开发行公司仍会依旧法公开财务预测等相关资讯,故若实际营收表现不如财务预测所预期、或是超出预期时,公司可能还须依法进行更新。

而在公告、更新财务预测之消息公开前,知悉该消息之公司内部人若有买卖股票之行为,恐会误触内线交易之红线。过去曾发生之精英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诉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太欣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10号刑事判决)、讯碟案(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华映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5年度诉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大霸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诉字第1416号刑事判决)、禾昌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5年度诉字第1472号刑事判决)等案,即为公司内部人员于更新财务预测公告前买卖股票,触犯内线交易罪之案例。

基于财务预测之不确定性,财务预测中依法应标示「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理性投资人于阅读财务预测时、理当知悉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故不会仰赖财务预测内容作成投资决定。因此,在财务预测之内线交易案例当中,常见被告以此抗辩财务预测并非所谓「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内线消息,而不符合内线交易罪处罚之前提。然而,此一抗辩多数不被我国法院所采纳。

财务预测所存在之不确定性,虽不足以作为排除犯罪之事由,但在个案当中,此一特性却造成内线交易罪要件判断上之困难。于2000年发生之讯碟案中,法院认为以讯碟公司下半年出货量、营收状况持续落后的情况观之,被告讯碟公司董事长夫妇于当年度8月中,即可预见财务预测与实际营收之差异「势必会达到更新财务预测之法定标准」,而必须进行该年度第3次财务预测更新,因此于当年度8月中至第3次财务预测更新之消息公开前,讯碟公司董事长夫妇卖出股票之行为已属该当内线交易罪。质言之,该案法院判决认为该年度8月中左右,内线交易红线即已形成。

讯碟公司董事长夫妇虽表示营收落后情形有藉由第四季旺季营收弥平之可能性,故渠等于8月中时,尚无法预见讯碟公司将会进行第3次财务预测更新,而无内线交易之犯意,但法院并未接受此一抗辩,最终仍判定讯碟公司董事长夫妇于当年度8月中、大量出脱该公司股票之行为构成内线交易。

然而,财务预测数与实际数的差距会随着实际营收状况持续变化,而在该年度8月底时,讯碟公司财务预测内容与实际预测状况之落差,距离「税前损益金额变动20%」之法定更新标准尚有5%之差距,若如同讯碟公司董事长夫妇所称每年第四季始为该公司接单旺季,于该年度8月中左右,讯碟公司是否会进行第3次财务预测更新似仍充满变数。但在此一情况下,法院却认为第3次财务预测之消息于当时已势必成为事实,此一判断标准是否仅为事后诸葛之见,不无讨论空间。

就内线交易罪是否适用于财务预测公告、更新情形之问题,我国法院几已采取肯定态度,从杜绝内线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而言,法院见解值得赞同。然而,于财务预测达成情形充满不确定性之情况下,如何划定内线交易禁止之明确红线,仍为有待解决之棘手问题。在实务见解尚未形成明确标准以前,公司相关人员于从事股票买卖时,应多加小心,避免误触内线交易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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