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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转蛋法」之影响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资讯不足衍生之消费纠纷,经济部研拟修正「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第6点,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及经济部依法公告,已于民国11211号生效,即俗称之「转蛋法」(下称「本次修正」)。

经修正之该应记载事项第6点第1项第4款规定:「本游戏服务应载明之资讯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并新增第2项规定:「前项第四款所称机率,指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之机率。」(注:底线为民国11211号生效之本次修正新增之文字。)

本次修正明定中奖机率应揭露的范围,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亦即,只要是付费购买,不论消费者是付费后可以直接抽到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或消费者付费后有机会取得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还是消费者需要支付取得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条件的全部或一部分费用,皆应公布中奖机率。又为避免实务上业者以概括不明确的方式揭露机率,例如很高或很低,本次修正明定机率应以「数字百分比(%)」方式记载,使消费者客观上更清楚了解,以利理性判断再决定是否进行消费。针对上述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的修正内容,业者有义务确保其定型化契约符合机率揭露之相关要求。

有关定型化契约之查核,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6项之规定,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消费者保护法第57条则规定,企业经营者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依第17条第6项等规定所为之调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由此可知,游戏业者之主管机关,包含游戏业之中央主管机关即数位发展部以及地方主管机关即县(市)政府,有权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业者与消费者间之定型化契约进行查核,业者如有规避、妨碍或拒绝者,有可能被处以罚锾。

此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如果不符「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经主管机关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该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因此,如经主管机关认定业者与消费者的定型化契约不符合「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业者限期改正,并于不改正之情形处以罚锾,如经再次令其改正仍不改正者,罚锾数额将提高,并且可以按次处罚。

结论而言,转蛋法修正之影响在于,业者除需修订定型化契约并配合主管机关之查核外,更需落实经修订之定型化契约。尽管上开最新修正仅针对应记载事项第6点有关机率揭露之相关规定,主管机关进行定型化契约查核时,可能会查核整份定型化契约是否符合法令要求。对于跨国营运之游戏业者而言,各国玩家所适用的定型化契约常需配合全球营运政策,此时,如何有效率地完成定型化契约之修订,使其不违反上述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要求,并使得我国消费者适用之定型化契约内容尽可能与各国适用之版本不至于落差过巨,是业者关切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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