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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交易法之结合

20245月,美商Uber与德商Delivery Hero宣布,Uber将以9.5亿美元(约新台币304亿元),并购Delivery Hero旗下foodpanda在台湾的外送事业,引发市场关注。我国公平交易法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证实,已接获该并购交易之结合申报案,正在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未来将以市场集中度、结合后并购方订价能力、并购案协同效果、市场效益等4点为审核重点,在避免对我国外送市场产生限制竞争不利益之前提下,审慎处理之。该并购交易一旦取得公平会不禁止结合之决定,我国两大外送平台将全面整合,市占率预计达到八成。

结合之定义与申报要件规定于我国公平交易法「限制竞争」章节中,一般而言,公平会就结合案件之审查核心为:结合所生之整体经济利益,是否将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为明确化审理标准,公平会颁布相关处理原则,依事业竞争关系之不同,将结合区分为水平结合、垂直结合等态样,并根据不同的结合态样,适用不同的审查重点。

针对水平结合,公平会之审核重点可能包括:参与结合事业因消除竞争压力,而得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之能力,或结合后,交易相对人是否仍有与参与结合事业议价或抗衡之能力等。例如,在华新丽华并购德国钢铁业者一案中,公平会指出,参与结合事业虽均产销不锈钢管等产品,但由于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欧洲市场,结合不会改变我国相关市场结构,且结合后,参与结合事业仍须面临国内外业者之竞争压力,应不致有显著限制竞争疑虑,故公平会不禁止其结合。然而,在烨联烨辉并购唐荣一案中,公平会却表示,参与结合事业均以不锈钢平板为主要产品,彼此为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而标的公司在结合前之报价相对较低,则可预期标的公司在结合后将无法扮演价格牵制的角色,且若市场减少一家上游竞争业者,下游业者的议价空间将遭到压缩,可能无力抗衡,是公平会认为其结合具有显著限制竞争之不利益,理应依法禁止。

针对垂直结合,公平会之审核重点可能包括:参与结合事业于相关市场滥用市场力量之可能性、或结合后其他竞争者选择交易相对人之可能性等。举例而言,在台湾大哥大入股回归线娱乐一案中,虽然「线上影音平台」与「动画代理」有上下游交易关系,但参与结合事业在该2市场的市占率不高,且线上影音平台业者取得节目的方式多元,动画代理商亦不会仅与单一线上影音平台业者交易,考量市场竞争应不致有显著影响,故公平会不禁止其结合。

实务上亦有不少兼具水平与垂直态样的结合案,一般而言,公平会会综合两种态样的审查重点来进行通盘评估。例如,在太电、大亚、中华并购联铝一案中,并购方均产销电线电缆,具水平竞争关系,而标的公司未来预计产销超耐热铝锆合金铝条,此为电线电缆上游原料之一,故其结合兼具水平与垂直态样。考量结合后各事业仍各自于市场竞争,未来其他电线电缆业者除可向标的公司采购原料外,也可自行进口,参与结合事业难以藉此封锁相关市场,故公平会不禁止其结合。

无论事业预计进行之结合态样为何,只要达到结合申报门槛,参与结合之事业均需事先向公平会为申报,否则即可能遭公平会裁罚。结合申报门槛除市场占有率外,亦包含参与结合事业之国内外销售金额是否达到公平会公告之标准,且控制与从属事业之销售金额应并予计算。举例而言,在莱尔富并购案中,参与结合事业之市占率虽未达申报门槛,但其国内销售金额在并算控制与从属公司事业之销售金额后,已达结合申报门槛,参与结合事业却未依法为结合申报,而遭公平会处共计80万元之罚锾。

事业在进行并购交易前,应妥善厘清其产品及服务所涉之相关市场,审慎评估是否有向公平会为结合申报之必要,若事业不确定预定进行之交易应否依法进行结合申报,建议事先寻求法律专业人士之协助,以免使预定进行之交易无法完成,甚至因未依法申报而遭公平会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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