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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赛事的营销战──浅谈埋伏营销之常见态样与因应措施(下)

前文可知,埋伏营销并非当然受到商标法或公平交易法等法规规范,因此除在透过现行商标法或公平交易法框架尽力获得更周全之保障外,亦已有国家透过订立专法以因应,而各大型赛事主办单位近年也针对不同埋伏营销之态样,逐渐发展出更多元的管理机制。

针对非官方赞助商,国际大型赛事主办单位普遍在赛事开始前即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布局。近年无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足球总会(FIFA),皆透过官方指引如「Olympic Properties」、「FIFA World Cup 26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s」,明确整理赛事相关知识产权,并要求第三人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以降低非官方赞助商透过搭便车方式分享赛事商业价值的可能性。此外,部分国家更透过专法提供更广泛的保护,例如法国订立《Sports Code》,除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外,亦将「Olympic」、「Olympiad」、「Olympism」、缩写「JO」(Jeux Olympiques),甚至「城市+年份」等与奥林匹克相关之识别纳入保护范围,以避免非官方赞助商利用一般商标法较难涵盖之目标进行商业宣传。

针对运动员,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则透过《Olympic CharterRule 40建立管理制度。由于运动员之训练有赖于其各自之商业合作,该等合作商可能非赛事之官方赞助商,为兼顾官方赞助制度及运动员既有商业合作之平衡,现行Rule 40采取较具弹性的方式,允许运动员依国际或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公布的指引,于奥运期间有限度地进行部分商业宣传(例如:运动员可有限度的感谢其自身赞助商),但仍严禁运动员藉此使非官方赞助商取得近似官方赞助的宣传效果。

现场观众亦为管理的重要对象,以2024年巴黎奥运为例,其门票条款即明文禁止观众未经授权、不得于场馆内从事商业或宣传活动,并对赛事期间拍摄影像及声音作商业用途设有限制,即在透过契约事先防范埋伏营销之可能性。

上述国际间之应对措施,对台湾亦具有相当参考价值,我国赛事主办方可参考国际间之作法,建立更完整之保护机制。例如,于活动筹备初期即可参考奥运或FIFA之作法,规划完整之商标布局;并可考虑于门票条款、场馆管理规范中,适度限制未经授权之商业宣传活动。

随着台湾持续推动大型国际赛事及运动产业发展,官方赞助制度的重要性将日益提升。国际大型赛事近年持续调整埋伏营销的管理方式,显示保护赞助商权益已不限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逐步发展出结合法律、契约及赛事管理的多元管理模式。上述国际经验,不仅值得我国持续关注,也可作为未来赛事主办单位规划赞助制度及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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