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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轉蛋法」之影響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資訊不足衍生之消費糾紛,經濟部研擬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及經濟部依法公告,已於民國11211號生效,即俗稱之「轉蛋法」(下稱「本次修正」)。

經修正之該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並新增第2項規定:「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註:底線為民國11211號生效之本次修正新增之文字。)

本次修正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是付費購買,不論消費者是付費後可以直接抽到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或消費者付費後有機會取得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還是消費者需要支付取得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的全部或一部分費用,皆應公布中獎機率。又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或很低,本次修正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以利理性判斷再決定是否進行消費。針對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修正內容,業者有義務確保其定型化契約符合機率揭露之相關要求。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查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之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則規定,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6項等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由此可知,遊戲業者之主管機關,包含遊戲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即數位發展部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有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於業者與消費者間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業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有可能被處以罰鍰。

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如果不符「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該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如經主管機關認定業者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不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於不改正之情形處以罰鍰,如經再次令其改正仍不改正者,罰鍰數額將提高,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結論而言,轉蛋法修正之影響在於,業者除需修訂定型化契約並配合主管機關之查核外,更需落實經修訂之定型化契約。儘管上開最新修正僅針對應記載事項第6點有關機率揭露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時,可能會查核整份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法令要求。對於跨國營運之遊戲業者而言,各國玩家所適用的定型化契約常需配合全球營運政策,此時,如何有效率地完成定型化契約之修訂,使其不違反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要求,並使得我國消費者適用之定型化契約內容盡可能與各國適用之版本不至於落差過鉅,是業者關切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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