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公布

為強化打詐防護網,有效打擊居高不下之詐欺犯罪,立法院於20247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並於2024731日公布。除補充現行法令之不足、加重詐欺犯罪刑罰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外,該條例更進一步透過跨部會方式,課予相關產業業者防詐責任,提醒相關業者留意!規範範圍針對七大關鍵產業(即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課予防詐義務,違反相關義務之業者,依業別不同設定裁罰效果,最重可處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主管機關亦得對業者採取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處置。

上開關鍵產業業者主要義務簡要說明如下:

  1. 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帳號或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建立後續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延後撥款辦理)、並保存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
  2. 電信事業:應落實用戶實名制,並應配合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核對用戶身分、或停止提供服務予特定用戶。
  3. 「達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
    • 應驗證委託刊播廣告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 應於廣告內揭露相關資訊(例如委託者、出資者資訊)。
    • 應制定防詐計畫,每年發布防詐透明度報告。
    • 主動或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採取移除、限制瀏覽等防詐措施。
    • 「類落地」:若該業者及其代表人於中華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應指派中華民國境內之法律代表,來協助此等業者執行詐欺防制措施及相關法令遵循。故縱使是未於台灣境內設置子公司、分公司之國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也可能受到本條例之規管。
  4. 電商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對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用戶帳號暫停提供服務

此外,網路廣告平臺、電商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並應保存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並於收受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調取通知起3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對於其他產業之資料提出義務,此條例雖未特別明訂,惟就其他產業,同等或類似之義務仍可能體現或規範於其他相關法令(例如刑事訴訟法)中。

上開條例公布後,尚有若干事項均需要相關主管機關制訂進一步子法來將受規範對象(例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達到何等標準將該當「一定規模」)、相關標準與執行要求加以明確化,值得相關業者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若對於以上條例對於相關產業之影響有進一步問題或其他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繫。

如果您有任何需求,請留言給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星號 (*) 必須填寫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