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美商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宣布,Uber將以9.5億美元(約新台幣304億元),併購Delivery Hero旗下foodpanda在台灣的外送事業,引發市場關注。我國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證實,已接獲該併購交易之結合申報案,正在審查申報資料是否齊備,未來將以市場集中度、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併購案協同效果、市場效益等4點為審核重點,在避免對我國外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前提下,審慎處理之。該併購交易一旦取得公平會不禁止結合之決定,我國兩大外送平台將全面整合,市占率預計達到八成。
結合之定義與申報要件規定於我國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章節中,一般而言,公平會就結合案件之審查核心為:結合所生之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將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為明確化審理標準,公平會頒布相關處理原則,依事業競爭關係之不同,將結合區分為水平結合、垂直結合等態樣,並根據不同的結合態樣,適用不同的審查重點。
針對水平結合,公平會之審核重點可能包括:參與結合事業因消除競爭壓力,而得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或結合後,交易相對人是否仍有與參與結合事業議價或抗衡之能力等。例如,在華新麗華併購德國鋼鐵業者一案中,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雖均產銷不銹鋼管等產品,但由於標的公司主要經營歐洲市場,結合不會改變我國相關市場結構,且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仍須面臨國內外業者之競爭壓力,應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故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然而,在燁聯燁輝併購唐榮一案中,公平會卻表示,參與結合事業均以不銹鋼平板為主要產品,彼此為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而標的公司在結合前之報價相對較低,則可預期標的公司在結合後將無法扮演價格牽制的角色,且若市場減少一家上游競爭業者,下游業者的議價空間將遭到壓縮,可能無力抗衡,是公平會認為其結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理應依法禁止。
針對垂直結合,公平會之審核重點可能包括:參與結合事業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性、或結合後其他競爭者選擇交易相對人之可能性等。舉例而言,在台灣大哥大入股回歸線娛樂一案中,雖然「線上影音平臺」與「動畫代理」有上下游交易關係,但參與結合事業在該2市場的市占率不高,且線上影音平臺業者取得節目的方式多元,動畫代理商亦不會僅與單一線上影音平臺業者交易,考量市場競爭應不致有顯著影響,故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
實務上亦有不少兼具水平與垂直態樣的結合案,一般而言,公平會會綜合兩種態樣的審查重點來進行通盤評估。例如,在太電、大亞、中華併購聯鋁一案中,併購方均產銷電線電纜,具水平競爭關係,而標的公司未來預計產銷超耐熱鋁鋯合金鋁條,此為電線電纜上游原料之一,故其結合兼具水平與垂直態樣。考量結合後各事業仍各自於市場競爭,未來其他電線電纜業者除可向標的公司採購原料外,也可自行進口,參與結合事業難以藉此封鎖相關市場,故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
無論事業預計進行之結合態樣為何,只要達到結合申報門檻,參與結合之事業均需事先向公平會為申報,否則即可能遭公平會裁罰。結合申報門檻除市場占有率外,亦包含參與結合事業之國內外銷售金額是否達到公平會公告之標準,且控制與從屬事業之銷售金額應併予計算。舉例而言,在萊爾富併購案中,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占率雖未達申報門檻,但其國內銷售金額在併算控制與從屬公司事業之銷售金額後,已達結合申報門檻,參與結合事業卻未依法為結合申報,而遭公平會處共計80萬元之罰鍰。
事業在進行併購交易前,應妥善釐清其產品及服務所涉之相關市場,審慎評估是否有向公平會為結合申報之必要,若事業不確定預定進行之交易應否依法進行結合申報,建議事先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以免使預定進行之交易無法完成,甚至因未依法申報而遭公平會裁罰。